主讲人:潘云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了其适用范围、法律关系、就业与服务机构、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等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
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
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
2、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关于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合同条例是一部在现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基础上,规范和调整本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本市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有利于形成灵活的用工机制,保障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1、劳动合同的法律界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是一种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二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4、当事人缔约过程中知情权的规定:
知情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其共同特征是:
知情权行使的时间是在缔约过程之中。
知情权的范围是与缔结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
知情权通过当事人积极行使而实现。
提供信息的一方负有保证信息真实性的义务。
5、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七个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6、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7、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即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特定工作以及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只有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A、无论是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要受到同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B、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从时间的延续过程上看,试用期应当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C、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相联系。
(2)试用期限做出的规定:
8、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9、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一般具有以下两方面特征:具有违法性、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10、用工登记的规定:
11、变更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
三、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1、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规定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就业计划的制订、调配、派遣工作、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违反规定的处理、附则等十章共55条。规定较为具体,可操作性较强。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002年2月,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共同签发。
认清形势,深化改革。从总体来说,目前高校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足,高校毕业生在地区的分布和结构上也不平衡,就业困难只是结构性的。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
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
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经国务院同意,制订了11条规定。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
(2)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
(3)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落户限制。
(4)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5)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
(6)任何地区或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高校毕业生。
(7)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8)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9)要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对就业率低的高校长线专业,要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
要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生,使大批动手能力较强、适应性较好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有用武之地。
(10)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11)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4、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3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有关部门还给予八项政策支持。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1、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
2、创业准备:
创业准备一般包括自身条件准备、创业项目确定和创业条件准备三个方面。
自身条件准备:
(1)了解自己是否具有创业意向;
(2)明确自己的创业目标;
(3)分析自己的职业心理特征;
(4)参加创业技能培训。
创业项目选定:
创业条件准备:主要包括地址选择、资金筹措、手续办理。
3、创业的法律准备:
五、其他:
1、师范毕业生的就业。
2、肄业生和残疾毕业生的就业。
3、患病毕业生的就业。
4、考“专升本”毕业生的就业。